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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对旅游车违规行为采取“重罚”政策

发表于 2013-03-30
    据了解,修改后的《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》规定:“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;已办理停业、歇业手续又擅自经营的;不按规定办理易主过户手续擅自经营的;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 
    此外,针对旅游客车的违规行为,修改后的《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》规定:“旅游客车营运不在指定的发车点、旅游点停靠,沿途招揽乘客;专项包车营运运送零散乘客或异地经营的,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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